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的;(二)在储备粮中新陈混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三)入库的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四)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储备粮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