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储备粮中新陈混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入库的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四)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储备粮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