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粮食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自治区储备粮购销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授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

(三)隐瞒或者包庇储备粮管理违法行为的;

(四)在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和索要财物的;

(五)不履行储备粮监管职责、渎职的;

(六)不及时拨付储备粮储存费用等补贴,给承储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接到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