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用于调节自治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地方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包括自治区储备粮、设区的市和县(市)成品储备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