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二)具备资金筹措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四)粮食储存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具备成品粮常规检化验条件,配备有专业技术化验人员;

(五)交通便利,在应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做到随时调用,保质、保量供给储备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