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章 储备规模第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人口,确定成品粮储备规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