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监察机构,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土地执法人员统一考核。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点,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