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利用新开垦的耕地和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土地整理单位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单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