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垦未利用地,用于农业生产。依法取得的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