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垦未利用地,用于农业生产。依法取得的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