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