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八条(一)至(四)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押金、保证金、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欺诈行为,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