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

(二)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

(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四)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人才牟取非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