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