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县(市)、区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