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予制止,任何人不得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一)未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