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各级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容部门举报。市容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