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处置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