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通道无积雪。(三)按照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