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或外地的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本级所属单位或居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分配时,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组织协商后决定。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依照选举法第五章的规定确定和分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