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二)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三)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