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三节 房屋租赁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已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六)改变使用用途危及四邻正常生活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