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已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六)改变使用用途危及四邻正常生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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