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

(一)房产买卖、赠与的;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随之转移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