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