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依法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业机械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