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七条已修改对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或者产品经过认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