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