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渔业水域进行水下爆破、勘探、疏浚航道、吸沙或者兴建锚地、水工程和其他设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作业单位按损失价值的1至3倍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