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和捕捞第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现有适宜养殖的水域、滩涂、采矿塌陷区、地热资源和工厂余热,发展渔业养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