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免职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