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介绍情况,被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表态发言,其他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接受询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