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