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