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