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

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并快速审查、办理。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可以向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请求帮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