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