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健全城乡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层用药报销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