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