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慈善事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