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