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选举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和机关、组织等应当主动配合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