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选区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民不足以划分为一个选区的,也可与邻近单位合并划分为一个选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