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以各选区的人口数为基础,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选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