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