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工程价款。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将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质量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