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