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发包和承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