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订立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