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技术交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