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安全标志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