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收费与服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工商、价格、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