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